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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 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

阅读:618 时间:2023-01-09 10:18

  青建工〔2022〕1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

  承诺试点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助力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在总结我省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试点经验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满足试点条件的省内外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全资子公司的,子公司可直接按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相关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可按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

  1.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二、试点条件

  以资质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母公司上一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以上;

  (二)母公司近一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两起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母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未被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四)母公司未被各级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母公司近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

  (六)子公司可使用母公司在省内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申请相关资质,且工程业绩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并上传工程业绩、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予以受理。

  (三)公示。审批意见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在我厅门户网站公告审核结果,并颁发有效期为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可自行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五)核查。在发证后6个月内,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承诺的人员、设备、厂房等进行核查,并发布核查结果。核查合格的,可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核查不合格的,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撤回其相应资质,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因资质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三、监督管理

  (一)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未取得有效期5年资质证书前不得办理资质增项、升级、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也不得以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取得5年资质证书后,在资质有效期内不得变更公司控股股东,不得以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转移资质。

  (二)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未承揽工程的,资质证书一年后自动失效。

  (三)试点工作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文件止,届时我厅将根据新的资质标准和试点实施效果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时间和范围。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联系方式:0971-6145762

  附件: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_____年〕第____号

  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

  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一部分 行政机关告知书

  本行政许可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二、法定条件

  申报的企业自行比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2.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具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母公司业绩;

  4.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厂房;

  5.上述人员应满足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告知承诺);

  2.《青海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

  3.办公场所证明;

  4.母公司上一年完成建筑业产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5.母公司在省内外完成的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6.母子公司关系相关证明材料;

  7.母公司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在青海省工程建设云系统提交资质核查申请:

  1.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资本金;

  2.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及厂房证明;

  3.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4.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于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6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我厅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撤回其相应资质,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因资质撤回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部分 申请人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登记地址:

  申请人就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做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达到申请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条件,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三、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企业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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