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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阅读:1166 时间:2021-03-16 08:35

  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特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或单项工程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20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3项以上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或1项单项工程合同额7000万元以上的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9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类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单项合同额2亿元及以下的中小型化工、石油、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

  注:化工石油工程是指化工、石油和石油化工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大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3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25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4)30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30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24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5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4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3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中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10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

  (3)100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相应的生产装置;

  (4)11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15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12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16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30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2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0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小型化工石油工程是指:

  (1)1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万立方米/日及以下气体处理工程;

  (3)15万吨/年及以下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4)12万吨/年及以下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5)16万吨/年及以下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6)30万吨/年及以下纯碱工程、5万吨/年及以下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7)2万吨/年及以下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投资额1亿元及以下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20万套/年及以下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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